剛在討論區上回車友的問題
順道去查了一下法規
才發現到,法規竟然神不知鬼不覺的改了!?
看來完稅車已經無路可走了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2條
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其行駛:
一、未領用牌照行駛。
二、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,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、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。
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,及第二款、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;
以前無牌車扣車是用12條第2款,當作是拼裝車沒收
完稅車沒事是因為有完稅證明和出廠證明(或反納證明),不能當拼裝車處理
這下可好,管你有沒完稅,一律沒收
條文是去年12月28號改的:
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81號令修正公布第 3、5、7-2、8~10、12~16、18、20~26、29、29-2、29-3、30、31、32、33、35~38、40、42~50、53~55 、57~63、65~67、69、71~74、76、78、80、82、83~85-1、85-3、90-2、92 條條文;增訂第 31-2、32-1、67-1、90-3 條條文;刪除第 28條條文;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
實際施行日期還不知道: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1.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 6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以命令定之
2.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增訂、刪除並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以命令定之
好樣的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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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入呀…
對啊…